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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违法信息限期整改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7点击量:2340次
尊敬的用户:
您好!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营造文明、健康、绿色、和谐的网络环境,配合公安部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对业聚质所有空间内容及备案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请各单位配合我们及时进行整改,请各单位对新添加的站点内容做好严格审查工作,否则我们将被迫对您的站点予以关闭处理,特此通知。如果贵单位同一网站空间核查出2次存在类似不合法内容,我们将不得不永久性关闭您的空间,且此空间不能办理退款手续。谢谢您的配合!
    请各单位的网站负责人认真核查是否还有类似的内容,如果有请一并处理。

    业聚质所有主机(站点)严禁存放以下内容,一经发现,我们将立即停止该主机(站点),并不给予退款。
 ①:大量使用XMLHTTP小偷的程序。
 ②:群发垃圾邮件、反动、政治、法X功。
 ③: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违禁品(枪支弹药、弓弩、甩棍等)、军事、地图等内容。
 ④:含色情、激情、漏点、两性(包含性用品)、令人反感内容(包括:链接色情、激情等内容)。
 ⑤:成人用品、情趣内衣、成人电影、裸聊网等。
 ⑥:赌博、棋牌、六合彩、传销、变向传销。
 ⑦:游戏、私服、外挂以及其他有版权争议的内容。
 ⑧: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公关、删帖、快速备案、电视棒、烟草香烟、群发器、群发软件类的站点或信息。
 ⑨:出售或发布假币、代开发票、股民资料信息,及办证、代考、代写论文等内容。
 ⑩:谣言及其他类似敏感话题。
 ⑪:病毒、木马、黑客站点(包括恶意连接病毒、木马),安全防护内容除外。
 ⑫:通过诱惑、欺骗、伪装等方式盗取用户资料(如QQ帐户密码)。
 ⑬:以激情、色情等内容骗取用户注册或付费。
 ⑭:电影、小说、视频、音乐、聊天室、彩票销售等
 ⑮: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办理专项许可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违规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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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业聚质郑重提醒各位用户: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凡提供电子公告栏目(如 BBS 、留言板等)的网站, 必须事先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且需要有专门的维护人员对信息进行监控,否则均属违法经营。 如果您没有相应证书,请自行关闭电子公告服务。
2.对涉及有电子公告栏目(如 BBS 、留言板等)的网站,各代理商和网站站长要严格自查自纠,对新公告的信息要求必须是经过站长、管理员或者版主的审核之后,发现没有任何涉及违法信息的方可在该网站的电子公告栏目上面出现。

注:如果您尚未取得ICP许可证,请将您站点中的BBS或聊天室等相关内容摘除,否则我们将被迫关闭涉及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站点,请您谅解!

参考信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户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
     用户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业聚质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感谢您对业聚质的支持与合作,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0931-853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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