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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办理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网站备案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2点击量:2173次
尊敬的用户: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8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的有关要求,各用户应在互联网业务开通以后及时至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我公司特此通知如下:
    1.已完成公安备案手续的用户,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单位备案表》备查表以扫描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我公司进行核对。
    2.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用户,请至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公安分局8楼网通中队办理备案手续。由法人或网站负责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前往办理。
    3.接此通知后,各用户应在一周内准备相关材料并前往办理,逾期未提交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行政警告的处罚,逾期一个月未办理的我司将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断网停机处理。
    4 .备案申请前的准备材料如下:
    ①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 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明(若是经营性ICP,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经营性ICP通过信产部ICP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的,可以进入系统抓取显示本公司备案信息的页面,截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作为证明);
   对于表格填写,如需咨询填写方式,请随时咨询我司备案部。
 
    我司咨询联系电话:0931-8539889
    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公安分局8楼网通中队咨询电话:0931-73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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